安徽省商务厅开发区处
一、税收政策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原国家级开发区15%的税率被取消,这意味着开发区优势减弱,区内与区外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趋同。
新税法主要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调整为25%;
2、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5年过渡期;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4、原先只有国家级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有15%企业所得税率,现在扩大到所有区域;
5、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6、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二、财政贴息支持
为加强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另外,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国际和东部开放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商务部决定实施“万商西进工程”,为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省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在2005年贷款贴息额度基础上扩大贴息额度规模,并将物流设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及出口加工监管设施和加工贸易管理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纳入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范围。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合作,在未来5年内,对中部和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发展潜力大、区位优势明显的部分省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环境保护、提升节能降耗水平和重大课题研究各提供150亿元的政策性贷款。
三、商务部委托国家级开发区审批部分利用外资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目前商务部委托国家级开发区审批部分利用外资项目。从2006年3月31日起,商务部将外商投资设立商业、印刷、建设工程设计、建筑、道路运输、无船承运等企业的审批权委托给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土地新政
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该《标准》将全国工业用的分为十五类,上海市除浦东新区是二等外,其他区均为一等,最低价格为840元/平方米(56万元/亩),北京市为二等720元/平方米(48万元/亩);我省工业用地价格最高为五等384/平方米(25.6万元/亩),最低为十五等60元/平方米(4万元/亩)。 (摘自安徽省商务厅《全省开发区工作会议材料》) |